金門縣歷經戰地政務時期五十五歲至六十四歲三節慰助金自104年7月16起開始受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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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歷經戰地政務時期五十五歲至六十四歲三節慰助金自104年7月16起開始受理申請!
2015-07-08
發佈單位:民政處
105年端節發放作業須知
http://www.kinmen.gov.tw/KinmenWeb/wSite/page/1-230-54321.html
符合下列條件者:
1、申請人戶籍於申請時應設籍於本縣(即遷入本縣後即可申請)。
2、必須年滿55歲,未滿65歲。
3、須於戰地政務終止前(民國81年11月7日前)設籍本縣「累積滿10年」,不得與81年11月7日以後之設籍時間合併計算。
應備齊下列證件,以「本人親辦」、「委託他人辦理」、「通訊申請(雙掛號)」方式逕向「戶籍地鄉(鎮)公所民政課」提出申請:
1、申請表:本府網站及各鄉鎮公所民政課分別提供電子檔、紙本供民眾使用。
2、身分證(正本或正反面影本皆可,以通訊方式申請者僅須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惟倘委託他人代辦者,受委託人須檢附正本)。
3、印章(倘委託他人代辦者,委託人及受委託人均須檢附,通訊申請方式免附,惟須先於申請表上用印)。
4、本府代理公庫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為利審查、匯款作業,金融機構僅限「郵局、土地銀行(全國各地分行皆可)」。
5、委託書:倘由本人親自辦理,即不需檢附。
經審核後符合發放資格者,慰助金每月核給新臺幣3,000元,每年於春節、端午節、中秋節3節核發,每節核給新臺幣12,000元,每年核給金額總數新臺幣36,000元。
申請表、委託書、發放條例、申請須知、DM如附電子檔,請自行下載使用。
相關圖片:
相關檔案:申請須知│金門縣歷經戰地政務時期五十五歲至六十四歲三節慰助金發放自治條例│金門縣歷經戰地政務時期五十五歲至六十四歲三節慰助金申請表│金門縣歷經戰地政務時期五十五歲至六十四歲三節慰助金委託書
相關連結:105年端節發放作業須知
山海
55歲端節慰助金5/26前把握機會申請
2016/05/09記者:楊水詠/縣府報導。
農曆四月十二迎城隍即將來到,緊接著即既是五月五過端午節了!金門縣歷經戰地政務時期五十五歲至六十四歲105年端節慰助金申請作業,業已在各鄉鎮公所民政課受理。值得注意的,此次的端節慰助金申請,即將於本(五)月廿六日截止,提醒符合資格者備妥相關文件,並把握機會在規定期限內申請,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自去年55歲三節慰助金開始申請發放後,在每次過秋節、春節之前,金門縣長陳福海都會率領縣府團隊到各社福機構團體做愛心;陳縣長也自掏腰包和縣府團隊一起做愛心,共襄盛舉,並彰顯遲來的正義外,也關懷社會的弱勢團體族群,發揮慈善心和正向能量,重塑和提升金門的價值觀。
金門縣政府民政處也提醒符合「戶籍現設籍金門縣」、「戰地政務終止前(81年十一月七日)曾設籍金門縣累積滿十年、年滿十六歲者」之鄉親,倘確定於105年六月九日前年滿五十五歲,可備齊相關申請文件,在二十六日前以「親自辦理」、「委託他人辦理(需填妥委託書)」、「郵寄(雙掛號)逕寄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信封上請註明「申請金門縣歷經戰地政務時期五十五歲至六十四歲三節慰助金」等方式,逕向本縣各鄉鎮公所民政課提出申請。
民政處表示,倘鄉親係於「民國40年六月十日以後出生及50年六月九日以前出生」,尚未申請者,應於105年五月二十六日前完成申請作業,倘逾105年端節前十四日(105年五月二十六日後)申請者,將自下一節次(105年秋節)起發放慰助金,敬請鄉親特別注意,以免自身權益受損。
另,縣政府民政處並就以下二點提醒鄉親留意:
一、本慰助金發放年齡至六十四歲止,年滿六十五歲並已申請本慰助金者(即民國40年六月九日前出生),民政處將自發放名冊中逕予剔除,鄉親應依據「金門縣歷經戰地軍管時期老人慰助金自治條例」規定另行請領歷經戰地軍管時期老人慰助金。
二、本慰助金完成初次申請後,符合資格者次節不用再申請,縣府將於每年春節、端節、秋節各核發慰助金新臺幣一萬二千元,惟倘有年滿六十五歲、死亡、戶籍遷出本縣等情事者,縣府將撤銷其發放資格,戶籍遷出者須俟遷入本縣後再重新申請。
此外,縣政府民政處表示,如對此項慰助金相關申請作業有所疑義,可逕洽以下各聯繫窗口及服務電話詢問:
金門縣政府,電話:082-318823轉62130。
金城鎮公所,電話:082-325057。
金湖鎮公所,電話:082-332528。
金沙鎮公所,電話:082-352150。
金寧鄉公所,電話:082-325610。
烈嶼鄉公所,電話:082-364503。
烏坵鄉公所,電話:082-666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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