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閩國中小暨幼教介聘他縣巿服務要點公布請多留意

2016/04/18 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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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閩國中小暨幼教介聘他縣巿服務要點公布請多留意

2016/4/18

記者李增汪/縣府報導

   105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要點經公布,有意申請介聘之教師請填妥書面申請表核章後(證明文件請送影本)於105年5月9日前送至金門縣政府教育處,並至介聘網站(http://tas.kh.edu.tw)上網填報資料,開放填報時間自105年4月25日至5月8日止。
   金門縣申請教師之表件及積分審查作業日期,訂為105年5月13日,請攜帶私章親自至教育處辦理。
   臺灣省、福建省所屬各縣(市)政府及新北市、臺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為辦理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依「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訂定本作業要點。
   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為介聘教師,得經學校(幼兒園)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議,由學校(幼兒園)向各縣(市)所組成之小組申請現職教師介聘,並應遵照本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對達成介聘之教師,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發現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其聘任得不予通過。未能舉證調入教師具本要點第5點第1款基本條件之情事者,不得拒絕該名教師調入,委辦學校如有該項情形者,該縣(市)須負責協調將該名教師介聘至該縣(市)學校(含原學校或其他學校)。
   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由各縣(市)共同組織聯合介聘小組,定期舉行協調會辦理之,其協調作業輪流由其中一機關主辦。聯合小組並成立電腦作業組,辦理電腦作業及提出相關之建議。各縣(市)小組應於4月21日前上網登錄學校申請委辦介聘狀態及確認介聘管制教師名單,並於介聘網站公告委辦學校名單。委辦學校名單公告後若有修正,將於介聘網站另行公告。
   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以其已登記或檢定之下列科(類)別為限:國民中學分各科別或專任輔導教師;國民小學分普通班、特殊教育班、專任輔導教師或加註英語專長教師四類;幼兒園分普通班、特殊教育班二類,並依介聘作業順序、積分之總分高低、志願介聘學校及申請介聘科(類)別順序,採電腦作業方式辦理。
   申請介聘之教師、縣(市)小組操作人員,於上網進行電腦作業時,應自備可讀取健保卡之晶片讀卡機與本人最新健保卡,以確認使用者身分。
   而向各縣(市)小組申請現職教師介聘之學校(幼兒園)教師,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且具服務條件之一者,始得申請介聘。(一)基本條件:1、現任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編制內合格教師,且無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1)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2)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尚在調查階段者。(3)已進入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輔導期及評議期。(4)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修正施行後入學之公費學生,於義務服務期間。2、保送或保障入學之教師,在該地區已服務滿規定期限者。3、申請介聘至國立大學或國立教育大學附設實驗小學,應具有一般地區教師資格。
   (二)服務條件:1、除離島建設條例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有規定外,現職教師在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學期為原則,惟於同一學校滿二學期因結婚或生活不便,有具體事實,經服務學校同意者,得申請介聘。2、持特殊地區教師證書者,限申請介聘特殊地區學校服務;持偏遠地區教師證書者,限申請介聘偏遠地區學校服務;持有特殊或偏遠地區教師證書者,需符合「師資培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始得介聘一般地區。3、申請留職停薪之教師符合第一目規定,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於介聘生效日期(8月1日)回職復薪者。教師依照「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暨教師資格標準」或有關法令甄選進用者,其申請介聘仍應受任用資格之限制。
   為維持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之公平性,並避免申請人以高分低報方式參加介聘,各校及縣(市)教育局(處)應確實審核申請介聘教師之服務年資及考績積分,不得有故意低報情事,否則得拒絕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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