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55歲端節戰地政務慰助金即起受理申請

2016/03/10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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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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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歲端節慰助金即起受理申請

2016/3/10

記者翁維智/縣府報導

   金門縣歷經戰地政務時期五十五歲至六十四歲105年端節慰助金自即日起於本縣各鄉鎮公所民政課受理申請,金門縣政府民政處提醒符合「戶籍現設籍金門縣」、「戰地政務終止前(81年11月7日)曾設籍金門縣累積滿10年、年滿16歲者」之鄉親,倘確定於105年6月9日前年滿55歲,可備齊相關申請文件,於105年5月26日前以「親自辦理」、「委託他人辦理(需填妥委託書)」、「郵寄(雙掛號)逕寄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信封上請註明「申請金門縣歷經戰地政務時期五十五歲至六十四歲三節慰助金」等方式逕向本縣各鄉鎮公所民政課提出申請。
   金門縣政府民政處表示,倘鄉親係於「民國40年6月10日以後出生及50年6月9日以前出生」,尚未申請者,應於105年5月26日前完成申請作業,倘逾105年端節前14日(105年5月26日後)申請者將自下一節次(105年秋節)起發放慰助金,敬請鄉親特別注意,以免自身權益受損。
   此外,金門縣政府民政處亦就以下二點提醒鄉親留意:
   一、本慰助金發放年齡至64歲止,年滿65歲並已申請本慰助金者(即民國40年6月9日前出生),民政處將自發放名冊中逕予剔除,鄉親應依據「金門縣歷經戰地軍管時期老人慰助金自治條例」規定另行請領歷經戰地軍管時期老人慰助金。
   二、本慰助金完成初次申請後,符合資格者次節不用再申請,縣府將於每年春節、端節、秋節各核發慰助金新臺幣12,000元,惟倘有年滿65歲、死亡、戶籍遷出本縣等情事者,縣府將撤銷其發放資格,戶籍遷出者須俟遷入本縣後再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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