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一九砲戰參戰人員受理身分認證

2016/01/22 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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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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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九砲戰參戰人員受理身分認證

2016/1/22

記者李增汪/縣府報導


 「金門六一九砲戰」縣籍民國32、33年次參戰自衛隊員,開始受理參戰核認申請榮譽國民證作業。即日起符合資格之鄉親,請鄉親逕向設籍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公所提出申請。
   為彰顯政府對金門馬祖民防自衛隊員參加八二三臺海保衛戰役或及其他經國防部核定關係國家安全重要戰役之崇功報勳,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條條例,明訂將曾參加過619砲戰等經國防部核定之重要戰役的金馬民防自衛隊員,視同為退除役官兵,將可享有公費就養,未就養者三節慰問金等各項福利措施。
   爰配合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條修正通過,將「金門六一九砲戰」參戰人員納入為輔導會輔導照顧範圍,國防部修正「金門馬祖民防自衛隊員八二三戰役及其他經國防部核定之重要戰役參戰核認作業規定」,業已於105年1月5日國人勤務字第1050000083號令修正發布。
   金門縣政府依據金門馬祖民防自衛隊員八二三戰役及其他經國防部核定之重要戰役參戰核認作業規定,開始受理有關「金門六一九砲戰」民防自衛隊參戰人員申請作業,即民國32年次、33年次出生之縣民,於作戰期間設籍本縣者,即日起符合資格者之鄉親,請鄉親逕向設籍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公所提出申請。
   相關申請表格請至金門縣政府全球資訊網(http://web.kinmen.gov.tw)-民政處-便民服務-檔案下載-公文附件區下載「金門馬祖民防自衛隊員八二三戰役及其他關係國家安全重要戰役參戰核認作業規定」暨申請核認審查表及保證書等表格應用。
   一、申請對象:(一)參加八二三戰役(中華民國四十七年八月二十三日至十月六日止)。(二)參加其他經國防部核定關係國家安全重要戰役,如金門六一九砲戰(中華民國四十九年六月十七日至六月十九日止)。(三)曾於金門、馬祖作戰區直接參加作戰之金馬自衛隊員(年滿十六歲至五十歲之男子,及十六歲至三十五歲之女子)。(四)金馬自衛隊員已死亡者,得由配偶或法定遺族代表提出。
   二、申請應檢附資料:(一)參戰身分申請核認審查表乙份。「徵召經過」欄,請申請人填具簡述勤務內容。(二)保證書乙份。(三)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四)申請人2吋照片2張(核發榮民證用,背面請書寫姓名)。(五)戶籍資料(參戰自衛隊員亡故者,另附除戶戶籍資料)。(六)申請人之地址、聯絡電話必須正確能連絡得上。
   三、核認審查須符合下列要項之一:(一)須於重要戰役期間,設籍於金門、馬祖作戰區內之自衛隊員。(二)須領有自衛隊員補償金在案者。(三)非設籍於金門、馬祖作戰區者,須持有具公信力證明文件,足以證明曾於八二三戰役及其他經國防部核定關係國家安全重要戰役期間進入金門、馬祖參加作戰者。
   四、戶籍資料查核:申請人授權於參戰身分申請核認審查表勾選同意由戶政機關逕行查證戶籍資料者,得免檢附戶籍資料,倘未同意者須自行檢附。申請資料未齊全時,應請申請人於7日內補正資料,避免權益受損。
   參戰核認作業流程,由各鄉(鎮)公所受理民眾申請、收件及轄區戶政事務所查核,公所初審符合後,函送金門縣政府民政處辦理查證作業及彙整,查證符合後依行政程序函送國防部(人事參謀次長室)核定,並由國防部函轉國軍退除役輔導委員會辦理核發榮譽國民證等事宜。
   縣府表示,本案特別感謝國防部、國軍退除役輔導委員會鼎力支持與協助,及感謝縣籍立委楊應雄等,為金門619砲戰參戰鄉親極力爭取應有的尊嚴與權益,給予公平正義的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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