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仁壽大法官一場釐清法律解釋演講--不信公義喚不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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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仁壽大法官一場釐清法律解釋演講--不信公義喚不回!
2017.03.12 葉宜生
自105年6月23日召開年金改革會議迄今近10個月以還,無良黑心政府對外放話及口袋提出的策劃版本,都是要『溯及既往』與打破『信賴保護』的原則,總而言之,根本視法為無物。
一般軍公教人員老實講因非學法之人,既使研讀大部分都處於一知半解的忘狀態;所以綠營媒體、冥嘴、民粹舖天蓋地、無所不用其極的製造對立、職群階級鬥爭與既得利益、肥貓等言詞,污名化、扣帽子方式,企圖達成政治目的。
所幸公理、正義經不斷辯証,終有仁人志士實在看不下去,這種蠻橫惡搞的作為,願意挺身而出,基於法治尊嚴說公道話。個人特別整理楊大法官所說與軍公教有關簡要重點:(詳如附件)
一、年金改革修法未來涉及對象,概分三種:
(一)已退軍公教人員
(二)現職軍公教人員
(三)未來考選進入公職體系之軍公教人員
二、已退軍公教人員
依法核定已退軍公教人,因法律關係已終止,故所支領之退休金、退休俸及18%皆係按公法核定,無論再制定任何法律,皆不能更改及變動,否則即是違憲。
三、現職軍公教人員
若行政機關重新制定或修訂法律,對現職軍公教人員勢必產生在辦理退休時,會衍生跨新、舊制之情形,這時才會有對舊制『不溯既往、信賴保護』之權益問題。
四、未來考選進入公職體系之軍公教人員
對公職體系未來經考選進入服務者,自然以適用修正之新法律辦理。
綜上,應該很明確點出何種對象?適用何種法律辦理?我們絕不允許這個無良黑心政府咨意胡搞亂為;期待大家齊心一致,共同努力,不信正義喚不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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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上:2017.03.11前最高法院院長楊仁壽大法官演講概要:
全國公務人員協會為對抗無良政府的暴政,特別舉辦年金改革溯及既往違憲研討會,邀請前最高法院院長楊仁壽大法官主講,講題:不信公義喚不回。現場擠滿了來自全國各地軍公教與勞工,座無虛席,我們的夥伴們特別整理演講大要,提供大家參考。謝謝大家的熱心參與!
楊仁壽2017.03.11.演講重點整理: 任何法規皆非永久不能改變,必須與時俱進,但新、舊法規間的適用,溯及與否,如涉及人民權利,應依「法治國」的原則處理。法規一旦公布,想獲全民永矢咸尊,必須嚴守「法秩序」的信賴性、恆久性、法的透明性以及法的和平,這是「法治國」的基本內涵。
壹、法的安定性:
一、憲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公務人員領區退休金,受制度性的保障。(釋字第483、575、605號解釋)
二、法治國原則首重:(釋字第525、574、629號解釋) (一)人民權利之維護。 (二)法秩序得安定。 (三)誠實信用原則之遵守。
三、新訂之法規,原則上不得適用於該法規生效前業已終結之事實或法律關係,是謂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釋字第717號解釋)。
四、公務人員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已完全法制化: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6條第3項、第32條第3項及第2項。
五、法規經政府機關先後反覆適用,而被確信具有法效力之規範(釋字第601號解釋)〜教師、軍人雖未法制化(修法尚未通過),但優惠存款已經適用幾十年,具有法之效力。
貳、信賴保護原則:
一、法規之法律關係如跨越新、舊法施行日期,而構成要件事實於新法生效施行後,始完全實現時,除法規別有規定外,應適用適用新法規(釋字第六二○號解釋理由書)。此即:不真正溯及既往/法律效果的回溯連結。
二、不真正溯及既往之例外:
(一)真正溯及既往:「法律有溯及適用之特別規定」,使新法自公布生效日起向公布生效前擴張其效力。法官法第100條、第77條。
(二)過渡條款:「限制新法於生效後適用範圍之特別規定」,使新法自公布生效日起向公布生效後限制其效力。例如:戶籍法於62年採「戶警合一」,81年終止動員戡亂時期,採「戶警分立,對於不符任用資格者採: 1、隨同業務移撥,仍得以原任資格繼續留用於戶政事務所。 2、依其志願辦理回任。
(三)採取其他合理之補救措施:例如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二,分段實施是。
三、信賴保護原則,係「法的安定性」所衍生的主觀層面原則。 四、信賴保護原則,只針對個案之具體情事,個別考量是否依該原則,採取個別利益之救濟措施。
楊仁壽表示,大法官717號的解釋,是對於退休後領的錢和18%優存超過在職時,是不合理的,因此,降低屬合理,並不違憲,這項解釋純粹是針對信賴保護原則。但改公教人員退休年金,必須向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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